越唱越强-华盛顿共识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
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之
法律意见书
xxxxxx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xx集团公司
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
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
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
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
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xx号)(以下简称“1xx号文”)、《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
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
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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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
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根据xx集团、xx产投及xx物流的确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xx物流有限
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复函》,xx物流为混改项目(定义见法律意
见书正文)的试点企业。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混改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于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
部门、xx集团、xx产投、xx物流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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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就与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中共中央
不应单独使用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xx产投及xx物流的确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变更
本所律师对混改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
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本所律师对混改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