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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新规政策解读
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为跨市场、跨部门的综合性监管规则,《指
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
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以期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政策解读:
1.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涵盖的范围更广,统
一性更高;
1.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
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
险或者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
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表外业务】
1.2【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
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
意见。
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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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产品分类】
1.4【产品类型的明示】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
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
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
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
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2.统一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及投资门槛;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
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
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1)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规操作?】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
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
于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3.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及资产组合管理;
3.1【公募产品】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
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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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
如
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的产品除外。
3.2【私募产品】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
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3.3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
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
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
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打破刚性兑付,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兑。
所有的资管产品,尤其是非保本银行理
财也纳入资管,均实行净值管理,相当于各类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都拉到和公募基金一
样的起跑线上。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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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信托
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2.统一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及投资门槛;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均实行净值管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
《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
《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
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